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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8365365tw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行政许可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乙等证书的考试发证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20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13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11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5号)附件2第7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 | 行政许可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附件第130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附件2第16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草地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 | 行政许可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附件131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附件2第17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草地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核发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屠宰管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达到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具备农业机械修理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罚 |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农业机械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4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5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6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7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8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9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0 | 行政处罚 | 对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2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5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植保植检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6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7 | 行政处罚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在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1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8 | 行政处罚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3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6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7 | 行政处罚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而未设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6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8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0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1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8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3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8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4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8 | 行政处罚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9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8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9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水产苗种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引进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或者水生动物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向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可育杂交种、转基因种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等水域投放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生动物疫情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推广未做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的处罚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处罚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购种者开具有效凭证的处罚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种子的处罚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处罚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药用于动物;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获未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农产品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6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不申请登记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第十三条不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不签订书面合同、不进行招标、不计提折旧费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第十五条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进行年终收益分配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平调、挪用、截留集体资产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哄抢、私分、损坏集体资产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集体资产担保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在发包、折股、租赁和出售集体资产时徇私舞弊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6 | 行政处罚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8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处罚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处罚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处罚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处罚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8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4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5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它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来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执法支队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8 | 行政强制措施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8365365tw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送达责任: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决定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9 | 行政强制措施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8365365tw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送达责任: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决定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0 | 行政强制措施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28365365tw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送达责任: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决定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1 | 行政强制措施 | 对使用达到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强制措施 |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28365365tw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送达责任: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决定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农机监理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2 | 行政强制执行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 28365365tw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送达责任: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决定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3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4 | 行政奖励 | 对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5 | 行政奖励 | 对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6 | 行政奖励 | 对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7 | 行政奖励 | 对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8 | 行政奖励 | 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39 | 行政奖励 | 对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40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渔政管理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41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种植业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42 | 行政奖励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 28365365tw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种植业科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