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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农发〔2018〕132号
关于认真做好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农业局、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2号)要求,为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法律修订的重大意义
修改《合作社法》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依法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提升发展活力;有利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和经营功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组织和服务引领作用,强化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新型市场主体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有利于弘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批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文化振兴、产业振兴。
二、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将规范发展作为修法的首要目的,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划出了法律底线。注重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八条),在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行使范围(第十五条),允许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第十三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明确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二十四条);新增成员的除名规定,明确除名情形、除名程序、被除名成员的权利及成员资格终止时限(第二十六条);新增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三十二条);突出强调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新增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第四十四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制退出机制,明确规定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二)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拓宽业务范围。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丰富合作领域、拓宽业务范围,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修改后的《合作社法》不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允许不同农产品的生产者或不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条);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新增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三条);新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
(三)平等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权利的保护,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七条),明确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六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第五十七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四)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将联合社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赋予联合社法人地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第九条);新增“联合社”一章(第七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出资设立联合社(第五十六条);联合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五十九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第六十条)。
(五)明确建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机制的政府职责。新修订的《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一条);增加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强制规定(第十六条)。
(六)强化政策支持,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力。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在现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加表彰奖励、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电用地等扶持措施,进一步充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新增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等特定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六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第六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第六十八条);新增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三、广泛开展《合作社法》普法宣传培训
开展宣传培训,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合作社法》的关键环节。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召开学习宣传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组织培训、举办座谈会等形式,使广大农业干部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了解和掌握《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确保《合作社法》宣传深入村组,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有组织有步骤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市场监管和林业等相关部门领导、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工作的农村经营管理干部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成员进行培训,努力使法律精神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法律贯彻实施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合作社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工作部署,搞好统筹规划,形成主要领导带头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格局,大力推进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顺利实施。结合机构改革,依法抓紧建立或调整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章程等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机制,规范盈余分配。建立工作激励机制,表彰奖励一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注销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汇总基层在学习宣传贯彻法律和工作中的反映,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并适时向市农委反馈。
积极配合做好法律实施过渡期内各项工作。从现在到7月1日正式实施期间,是确保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顺利实施的关键时期。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具体办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将对各地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集中宣传报导。为配合做好以上工作,请各地于7月21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合作社法》的图片资料、典型案例、学习宣传情况及有关工作建议等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农委农经站。
联系人及电话:蓝琳 0858—8747328
电子邮箱:lps2129617@163.com
2018年6月13日
28365365tw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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