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当事人杨富森于2018年1月从贵阳市三桥后坝种子市场自行购进“京科糯2000”160袋,规格:200g±10g/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销售2袋,获违法所得20元;购进“黄金888甜加糯”20袋,规格为50-100g/袋,销售单价为5元/袋销售3袋,获违法所得15元;“新糯七号”120袋,规格为200g/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销售2袋,获违法所得20元。获违法所得共计55元。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00元)。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附件:案件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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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